水渠内存在大量垃圾
洛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规定,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渠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护责任单位落实养护任务,做好辖区内河渠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清理水体杂物,及时修复缺损设施,保持水面清洁和环境优美。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城市河渠淤积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及时清淤疏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渠及其配套设施、危害城市河渠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追究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城市河渠保护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调研发现,钱江路北侧(龙门大道至二郎庙街)的水渠内存在大量垃圾,洛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城市河渠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护责任单位落实养护任务,做好辖区内河渠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清理水体杂物,及时修复缺损设施,保持水面清洁和环境优美。对于向渠道内弃置、堆放垃圾的违法行为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复部门:水利局 2023-11-29 11:35:19
网友朋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洛阳水利工作的关心与关注!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洛龙区河长办已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反馈,目前已将垃圾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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