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为2020-07-16印发,2020-10-01实施。“誉景苑项目8幢(编号:FY20053007)、9幢(FY20053008)等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均为2020-10-01之前编制完成,而《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中“1.0.5 本导则实施前已完成的测绘成果,成果测绘标准维持原测绘标准”。
在《誉景苑项目-洛阳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报告书 房产测量测绘成果(实测)》(项目编号:FXFZ23026-0-23)的技术标准中为何使用《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而不是使用“誉景苑项目8幢(编号:FY20053007)、9幢(FY20053008)等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的标准依据。
若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中“1.0.5 本导则实施前已完成的测绘成果,成果测绘标准维持原测绘标准”的要求,《誉景苑项目-洛阳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报告书 房产测量测绘成果(实测)》(项目编号:FXFZ23026-0-23)的测绘成果是否还有效?是否应该按照原房屋测绘报告书中相关标准进行面积核算?
回复部门:弘义集团 2023-10-12 10:34:23
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到并已反馈至房兴公司。2020年受河南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于当年8月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对该项目进行了预测绘并出具了房产预测报告。2023年7月穗丰公司再次委托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测绘,用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我公司于今年8月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与《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出具了房产测量测绘成果。
2020年出具的房产预测报告和2023年出具的房产测量测绘成果为两次不同作业目的、不同作业日期的测绘成果,用于办理不同的审批事项。诉求人如对我公司出具的测绘成果有异议,可以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的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对我公司的测绘成果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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