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根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违反规定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 (含招牌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读报栏、招贴栏、霓虹灯等设施的;临街店面外部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刷新或者清理。图中如此大面积的沿街招牌是否符合洛阳市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相关审批手续是否能出示?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文件是否能出示?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3-10-11 16:38:29
网友您好:
办事处工作人员立即现场查看,经我办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区城管局已下达整改通知书,下一步,我办督促负责人尽快将遮挡窗户的栅栏进行拆除,督促其整改、依法依规处理;如拒不整改,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洛龙区开元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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