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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洛阳市政府发布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通告类文件显示,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在安置途径及方式中明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社区居委会,由其依法依规分配,社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综上所述,应当发放给村民货币安置款为97.5万元/公顷(即6.5万元/亩),但实际发放的货币安置款项为31700元/亩。请问,补偿与实际发放的货币安置款为何会有差额?若是对市政府的文件解读有误,请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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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9-15 09:56:54
尊敬的网友:您好!伊滨区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由伊滨区征迁安置服务中心和所在地的镇政府具体负责,建议咨询伊滨区的职能部门。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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