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绿都洛阳府业主且购买有固定车位,因名下有新能源车故需要安装充电桩。购买车位时,物业告知可以开具车位使用证明,安装个人充电桩。且小区已有部分业主申请并安装了个人充电桩。
今年8月30日本人向物业管理处提交车位充电桩申请证明,却被告知不能开具《车位允许施工证明》,因为“区供电局”告知他们不能给业主开证明,不能开的原因是小区是新小区,已配比充电车位,我购买的不是充电车位,为了安全不能申请安装。这属于欺诈。
国家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四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诉求与疑问:
1.物业以供电局通知为由,阻碍业主申请充电桩是否合理合法?
2.供电局到底是什么单位,是否有行政管理权?是否有权管理物业公司?
3.如果以安全为由不允许业主安装新充电桩,那已经安装的个人充电桩就是安全的?不需要拆除?
4.最后,我没看到所谓的“供电局”通知,也不认为是通知就是正当的理由。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若无正当理由,请依法为业主开具车位证明!
回复部门:伊滨区 2023-09-03 10:55:04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李村镇政府调查核实,洛阳府属于新建小区,在规划建设时已按政府要求按比例配置充电桩车位,为确保居民用电安全,不再受理新能源充电桩安装业务,同时不允许物业再开具车位充电桩施工证明,且不再受理该业务,业主如有疑问也可以致电供电公司。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