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3-07-21 16:41:15
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该诉求后我局高度重视,经核实该处广告牌有审批手续。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洛政〔2008〕9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其中第第二十八条 门店招牌中,(一)同一栋建筑物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统一高度、统一宽度、统一厚度,招牌长度按门店宽度设置,同一建筑物所属店面招牌之间不得留空隙。原建筑设计中已预留招牌位置的,应按原设计布设;店面上部如有阳台等突出物者,招牌设置不得超过突出物;原设计中既无预留招牌位置,又无突出物的,设置的招牌可视面距建筑物墙体原则上不得超过0.6米。 (二)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连锁经营单位招牌设置,在满足其统一形象要求的前提下, 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效果。(三)门店招牌的大小应与建筑主体相协调。主要道路沿街招牌的上下高度不得超过2米,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5米;多层建筑沿街门店招牌的上沿不得超过二层窗台底线;一层坡屋面的招牌不得超过檐口底线。(四)沿街门店招牌中只允许标明工商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店铺名称、企业标识。不得标注经营服务种类、范围、价格等内容。(五)沿街建筑物二层至楼顶不得设置招牌。(六)店牌必须设置牢固,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有残破、污损、褪色、掉字等现象。(七)店牌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内容健康。 (八)城市区内不得设置各类电子闪烁牌。感谢您对我们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涧西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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