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在本平台的两次投诉创业路蓝鲸游泳健身房退卡事宜,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经了解核实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签有协议,被投诉方承诺按照约定2023年8月1日正式开业后,如果不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愿意退费,理由处理。那么我个人有4个疑问
1.就算没有单车课程服务这个事情的存在,我个人作为消费者,卡未开,一次没去的情况下要求退款是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26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也就是说消费者本就享有退款权利,法律也支持
2.你们所提到的协议,协议明确写明,会员购买会员卡时,会员享受的是预付款服务,根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规定,健身房服务属于预付消费行为,是一种合同负债,预付款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消费者,而不属于经营,所以消费者要回属于自己的钱,难道不该?
3.健身房曾承诺7月5日左右会提供课程服务,我这里有微信截图为证,并且在我提出退卡之前,健身房从未告知过我8月1号之后才有这项服务,健身房是否对消费者隐瞒?市场监督管理局难道就不去了解情况就听健身房一面之词,如此简单的处理?
4.本人在本平台和12315提出的都是投诉并不是咨询,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部单位,认为是我的问题就请回复我,我的的问题在哪里,根据法律法规回复我,我当然欣然接受此次的投诉的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如果不是我的问题而是健身房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的话,那么为什么会如此简单个人简直不敢相信这是2023年中国的行政执法单位的处理方式。
现在我要求对我提出的4点疑问进行回复,对于此时本人将依法维权到底,对于政府的一些问题,我个人也将逐级上报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3-07-24 10:26:4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经协调双方协商解决此事,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涧西区市场监督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