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购买涧西碧水云天二手房,当时由宏达地产的杨阳经理带我到光大银行办理贷款面签,当时银行信贷部经理说由于弄前房东涉外,必须找第三方公司做担保并且缴纳一万八千元保证金才可以办理,当时他找的第三方公司巩义腾顺地产,我向他交付了一万八千元的保证金,承诺房贷啥时候还完,保证金退还给我,今年六月二十号我去还贷款,让光大银行的人查保证金,光大的员工说不知道保证金的事情,查询档案发展根本没有记录,光大银行信贷部经理说已经离职他们联系不上,后联系到担保人了解情况,给我的回复是这是银行前员工和第三方公司的私人私下行为,是不合规的,银行从来没有这个规定,因为当时所有的事情都是在银行办理所以这九年时间我都没有任何怀疑,当时在光大银行选择了报警,洛龙区警察出警,还找到当时宏达房产中介经理录了口供,银行就一句前员工离职联系不到打发了,因为时间超过五年,过了追诉期,公安不予立案
回复部门:光大银行 2023-07-26 17:27:41
尊敬的客户,您好!关于您要求我行归还18000元保证金一事已核实,您于2014年8月1日,10:31:59通过其光大银行卡,卡号:6226580018450508向李潘柯光大银行卡卡号:6226622209152210转账18000元,客户所称的保证金款项并未转账我行对公账户,且上述收款人为中介公司员工,并非我行收取,无法退款。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