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在县城工作,矫正地在西工,怎么办?
回复部门:司法局 2023-07-06 16:15:03
网友:
您好!我局在收到该诉求后,指定社区矫正科答复该问题。
社区矫正科指派工作人员与您取得联系,在详细了解了您的具体情况和诉求后,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等问题进行了解答。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地变更诉求:根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四章第五节第九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2.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请假诉求:根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四章第四节第八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工作重要事务等需要本人到场的事项。
第八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三日前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录取通知书、法律文书等材料。
第八十五条 外出审批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实施,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可以批准七日内的外出申请,并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洛阳市司法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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