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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请出示合法合规的证据,请不要什么事都推给人民法院

    2022年6月,我委托河南天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我家财产损失与楼上漏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提前预付了2万元。后来,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却未给出明确的因果关系结论,描述似是而非,造成我的更大损失。我对河南天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出如下异议:1、鉴定应依据委托事项进行,并明确给出该事项的鉴定意见,而不是摸棱两可的结论。2、该公司在收费前未对收费标准做出充分说明,也没有出示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收费标准。3、该公司在实际鉴定过程中,方法简单随意,不具专业性,毫无权威性,且提供了质价不相符的服务。4、由于该公司的不负责任,导致侵权责任难以认定,法官只能靠酌定来划分责任,并形成了责任悬空的状态,给我带来了更大的损失,毫无公平公正可言。我的诉求:鉴于该公司并未提供相应到位的服务,我要求该公司全额退款,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1、何为完整、全面的鉴定结论?鉴定公司也肯定了鉴定事项是因果关系鉴定,但鉴定结论明确了该因果关系了吗?如果鉴定公司认为有多种因素,是否应该把每一种因素都写清楚?其实,就算是普通老百姓也能轻易判断出水是从楼上漏下来的,不然水还能从哪里来?这本身就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反而是如果认为水不是从楼上漏下来的,应该进行没有因果关系的鉴定,才是最正常的。

    2、该案鉴定费用由鉴定公司考虑公司成本、鉴定事项专业难度等因素核定?既然如此,请书面罗列该案鉴定成本、鉴定事项专业难度。该案鉴定过程全程见证,方法极其简单,毫无专业难度,成本更是不及鉴定费用的二十分之一,请把依据拿出来。

    3、该公司经过审核注册只能说明其有资质,且具备相应的能力,但不能证明该公司在本案中鉴定过程规范、鉴定方法专业、鉴定结论科学合理。本人反驳的理由之一是,该公司进行有损鉴定时,并未出具任何手续,且毫无必要。本来是可以从四楼已经断开的管道进行仪器鉴定,为何要从三楼重新破坏管道进行仪器鉴定,扩大了损失不说,又凭空增添了新的漏水风险,这就是该公司所说的专业?所说的规范?所说的科学合理?该公司鉴定行为造成的破坏性结果,至今都无法恢复,已严重影响到整栋楼居民的正常用水及日常生活。

    4、该公司一直在强调专业分析判断,却给出了含糊其辞的结论。为何不愿明确一下,到底三楼的财产损失是不是四楼的漏水造成的?到底具不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该公司自称是深入分析造成漏水的原因,那么,该公司为何不把深入分析后的原因写清楚?到底是谁造成的?为何不把私下给出的意见写进鉴定报告?难道申请人花了2万块的鉴定费,只是为了请该公司过来和稀泥?

    该案鉴定费用由鉴定公司考虑公司成本、鉴定事项专业难度等因素核定?那请问贵公司的意思是否如下:贵公司与本案无关的成本也要计入该案鉴定费用?该案鉴定事项专业难度究竟几何?纵观整个鉴定过程,除了一次类似于疏通管道的操作,还有什么专业难度?难道贵公司收费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吗?难道缴费的人只能在缴费前提出异议,不能在鉴定后提出异议吗?依据何在?况且,缴费人在鉴定结论出来后第一时间就提出了异议,怎能视而不见啊?难道贵公司背靠人民法院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难道什么问题都要推给人民法院、让老百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吗?贵公司的鉴定过程规范、鉴定方法专业、鉴定结论科学合理从何体现?请拿出证据!贵公司做有损鉴定的手续在哪里?收费依据在哪里?本人投诉贵公司与人民法院判决无关,本人现投诉的是贵公司乱收费,鉴定服务有瑕疵的问题,请贵公司正面回复该投诉,请提供所谓的成本依据,收费项目明细等切实证据。

    网友49156 2023-06-05 评论3 浏览6999 编号 20230605154038594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6-07 17:57:19

网友您好:经与天基公司对接调查,如果客户对天基公司的检测行为质疑,可举证,前往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经济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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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该公司收费不合理,几千元的损失却收2万元的鉴定费,在收费前未对收费标准做出充分说明,也没有出示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收费标准,没有收款明细。鉴定费用是预交的,鉴定后本人第一时间提出了异议,但该公司的补充说明并未实际解决本人的疑问。该公司所发函件只是催费函件,并无其它相关内容及说明,本人预交费用时不具专业性,没有前瞻性,不能预判该公司的鉴定过程,该公司不应以本人缴费前没有对费用提出异议为由进行自辩,且本人处于弱势地位,所谓的主动交纳鉴定费,实则没有选择的余地,出于无奈被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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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几千元的损失要花两万元鉴定?这是哪的规定啊?真是不可思议。真想知道这家鉴定公司都做了哪些工作就值两万元?老百姓的钱都是大风刮来的吗!不带这样圈钱薅羊毛的,必须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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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2020〕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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