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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洛阳市税务局执法违法

    洛阳市税务局:

    看到你们5月11日的回复,我感觉你们是要拒不纠错、一错到底了,请问你们所说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哪里?要说“明确”,是你们“明确”违反税收法律规定,我今天给你们详细作如下反驳:

    一、你们在4月28日的回复中第一句话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请问这里提及“所属期”了吗,提交改变“所属期”的问题了吗?

    二、你们的第二句话又称:

    “您在2023年1月进行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虽其出口业务为2022年发生,但对应的免抵税额应在1月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并被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确定,按照以上政策,需在2月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问这里又提及“所属期”的问题了吗?我有不愿意在2月申报了吗?

    三、你们为什么不把《公告》第五条拿出来让网友看?你们心虚吗?那我拿出来,第五条: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这句话具体到实务上就是,如果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2022年12月,那么应缴纳的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也是2022年12月,因为我申报核准的是2022年12月增值税,所以我应缴纳的城建税也就算2022年12月的,这就是《公告》第五条的规定,这是法律规定!

    而只要所属期定了,什么时间申报都不可能改变所属期,你们引用的《公告》第三条也没有说改变所属期呀。

    对以普通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来说,2022年12月属期的税款就可以在2023年1月申报期申报,但由于出口退税业务前置了核准程序,要求2023年1月先核准,无误后在下一个申报期,即2023年2月申报,这都没有问题,我们纳税人无论是2月还是其他月申报我们都没有意见,但是,请问这里说因为申报期的改变所属期要随之改变吗?

    请问,所属期就相当于人的出生年月,一辈子都不可能改变,我的理解有问题吗?

    所以,洛阳市税务局错误的根源就是混淆了“申报期”和“所属期”这两个完全不同概念!

    以上,我说的已经非常清楚了,税务总局的也和我观点一致,下一次我将录音证据作为附件发上来让网友们都听听。

    我到现在实在不明白,洛阳市税务局承认一个错误有这么难吗?我不相信洛阳市税务局的专家真不懂税务政策,你们只是没有担当,不愿意为老百姓纠错而已,你们年年都宣传的“便民服务春风”、年年都搞的“问计问需与纳税人” 、天天都挂在嘴边的“服务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是个笑料吗?

    lyd_j71091107rqx 2023-05-12 评论2 浏览2080 编号 20230512082746281 [税务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3-05-18 15:18:38

网友您好,现就您反复发帖的内容再次解释答复如下:
首先,免抵税额不是应纳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第一条“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一款“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的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和增值税免抵税额两个部分。
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来自于某一期间增值税依法依规申报后形成的金额,免抵税额来自于增值税(一般计税)生产企业出口业务采用“免抵退”办法时税务机关核准后产生的金额,两者是并列关系,来源和计算方法截然不同。
其次,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只有在税务机关核准后,免抵税额才纳入城建税计征范围。
第三,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应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26号公告第三条“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规定中,已明确表示了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的申报期限是在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结合2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城建税时,需将上一所属期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以及上一期间内核准的免抵税额一并纳入计税依据。
第四,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无法适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依据不同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结合结算方式,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时间;免抵税额是为了退还出口企业进项税额而采用“免抵退”计算办法产生,该办法对简化征纳双方操作,减轻纳税人资金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该产生过程并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其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概念。
免抵税额实质是因为采用“免抵退”办法,统一计算后的应纳而不需缴纳税额,与出口时间无关、与申请办理退税时间无关,产生于且只属于核准当月。在税务机关核准前,并没有产生免抵税额,也就不存在相应城建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此时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时,城建税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为免抵税额核准当期,应该选用核准当期的城建税税率,该处理与26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并不冲突。
为纳税人在税收政策方面解疑答惑是税务机关的义务和责任。如您仍不认同税务机关的解释说明,欢迎您到主管税务机关详细面谈、诚恳交流,也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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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我也是这样理解的,如果不对请税务局正面回复下!!

    1+1 +1 回复

  • 希望税局给予公开的解释,这也是一种较好的税法宣传吗?

    1+1 +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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