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税务局:
你们的解释没有法律依据,并且直接违反税收法律规定,你解释多少次都是苍白无力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你们故意混淆了“申报期”和“所属期”这两个完全不同概念。
我提醒你们,不管税款什么时间申报,它的“所属期”都是不可能改变的。而所属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在的时期。
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是多少,计算税款时就应当适用多少的税率,这是税务常识,你们应该比我们纳税人更清楚!
现在,纳税人在2023年1月申报核准的是所属期为2022年12月的增值税数额,而依据法律,附加在该笔增值税之上的城建税的所属期与增值税相同,也就是说城建税的所属期也是2022年12月。这笔城建税按规定要在2023年2月申报。但显然申报的所属期为2022年12月的城建税。
说到这里,我说错了吗?
但洛阳市税务局故弄玄虚地解释了半天,也引用了税务总局的文件,但仍然没有解释清楚洛阳市税务局将所属期是2022年12月的城建税说成是2023年1月的法律依据。
以上,我说的已经非常清楚了,我给税务总局打电话时,税务总局的人也能听懂,也认可我的观点,税务总局就说洛阳市税务局执行文件错误,我也相信看到我帖子的网友也能看懂我说的是什么意思。
可为什么唯独你洛阳市税务局竟然不懂?你们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你们有错不改,无理狡辩的所作所为是你们真心为民的写照吗?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3-05-11 16: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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