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这个问题之前,我已经查看了新安县教育局公开回复的关于休假的答复。从答复中不难看出新安县教育局是支持在职在岗教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休尽休各类假期的.但是,在支持休假的前提下,提出了要以学校实际情况为准。在此我再次提出几点疑问:
1、学校制定的女教师的婚假、产假是否合法,是否有效?
目前涉及的依据共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发布,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贴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系属国家行政法规;二是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实施的,该条例系属地方性法规;三是所在单位校长口中的所谓学校的惯例、教育组和学校制定的90天的规定,且不论是否形成明文规定、哪一年形成的规定、形成规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权利,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不仅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我认为该学校私自制定的所谓婚假3天、产假90天的规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不生效的规定。
2、教师是否应当享受其合法权益?
教育局在多篇回复中提及,该系统女同志多,休假人数多,工作压力大,学校面临困难较多,希望广大教职工能够谅解。在此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河南省计生条例规定的相应假期,是经过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益,广大女职工是否应当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
3、教育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方面应当怎么做?
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而教育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回复网友提问的过程中,虽认可该休假制度,但是依然强调要以学校规定为准,请问教育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发现管理单位存在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时,究竟是该立即制止责令整改,还是听之任之,随波逐流?
权益可以协商出让,但是不能被剥夺。作为一名基层乡村教师,我们迫切希望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与维护,同时我们也能够理解学校存在的困境和窘迫。面对休假时间长短的问题,我们希望得到的是按规定你应该休假多久,但是因现实困境希望你休假多久的协商,而不是校长一句冰冷的惯例如此、规定如此。我们也知道,长久以来,乡村学校一直都存在这样的惯例和作风,但是时代不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一步增强。改变这样的现状或许是“刮骨疗毒”,但践行初心使命非如此不可。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3-04-28 11:38:19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教体局反馈如下:您反映的女工产假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要求各学校要尊重教师休假权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我局目前正在调研,拟出台请假制度进行规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