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5日)行风热线节目上,洛阳市税务局的领导在解答关于增值税免抵税额上附加的城建税的问题上解答错误,具体情况为:
纳税人在2023年1月填写《生产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正式版》时所属期明确写的是2022年12月(1月就不能填写1月的),而由此系统导出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所属期也清清楚楚地显示为2022年12月。
但在2023年2月填写申报表时,申报表默认将所有品目的所属期都认定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这明显是错误的,因为增值税免抵税额的所属期是2022年12月,这是实际情况,申报表这样设计是错误的。
再就是我想强调一点,申报期与所属期是两个概念,即无论是哪个月申报,所属期是几月就是几月,这是不可能改变的,因为这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客观事实。
回到本题,再次重复,是2023年2月申报,但关于增值税免抵税额这个品目,所属期是2022年12月。
这很难理解吗?请洛阳市税务局回答,谢谢!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3-04-28 17:17:52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知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 年第 26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您在2023年1月进行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虽其出口业务为2022年发生,但对应的免抵税额应在1月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并被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确定,按照以上政策,需在2月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再次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如果您还有其它具体涉税事项,请及时联系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我们将在了解具体事项后,为您提供专项涉税辅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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