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有出口货物业务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优惠,但附加在其之上的城建税不免。而关于二者纳税义发生时间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也就是说,附加在免抵增值税计税依据上的城建税的所属期与所依据的免抵的增值税的所属期相同。
现在我遇到的问题是,我2023年1月已核准了所属期为2022年12月的免抵增值税,依据《公告》规定要在2023年2月申报缴纳附加城建税,但我在洛阳市税务局遇到的实际情况是,2023年2月申报城建税时,其申报表上强制将所有项目的增值税(城建税)默认为2023年1月,包括免抵的2022年12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城建税),这明显与《公告》规定不符,更与事实不符。
而孟津区刚好自2023年1月起上涨城建税税率,现在如果强制地将所属期由2022年12月改为2023年1月,就导致纳税人本应该用5%税率缴纳的城建税而用7%的税率缴纳,这显然是错误的。
我们也给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过此问题,税务总局认可我的观点,认为此错误洛阳市税务局应该予以纠正。
但洛阳市税务局始终不愿意纠正,在2023年4月25日的《行风热线》节目上,税务局的领导竟然说“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当月才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领导的回复明显与税务总局的《公告》第五条想矛盾。
我们请求洛阳市税务局认真学习公告内容,认真执行政策,确保国家政策在执行中不走型、不变样。
我们纳税人不敢奢求什么减税降费的新政策,我们只期盼洛阳市税务局能做到知错就改,依法行政就行。谢谢!
(此贴转洛阳市税务局)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3-04-28 17:17:45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知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 年第 26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您在2023年1月进行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虽其出口业务为2022年发生,但对应的免抵税额应在1月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并被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确定,按照以上政策,需在2月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再次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如果您还有其它具体涉税事项,请及时联系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我们将在了解具体事项后,为您提供专项涉税辅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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