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如下解释:
子女受赠房产再出售的,是不是也是按照房屋总价的20%征收呢?
不是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对赠与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子女再将受赠房产对外出售,个税则取决于子女是否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
住宅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不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按房价交易差额20%或全额的1%征收;
请问,我市对子女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满两年后再出售,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3-04-23 14:43:24
网友您好: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电话联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精神,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因此,受赠人再次转让受赠房屋的,若房产已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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