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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请问是否符合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政协

    2.1日去市民将买来的二手房过户,原房主的房子购于20年是洛阳房价最高的时候,有购房发票当时已交纳相关税费,现在低于原成交价格卖给我,按照税法是没有所得的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的。而登记窗口却说只能按本次成交价的1%缴纳个税(为了过户我交了),后来咨询税务事务所,建议行政复议,请问按1%个税这有什么法律依据

    lyd_350v02b38669 2023-03-10 评论0 浏览1807 编号 20230310110057842 [税务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3-03-18 08:50:17

网友您好: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电话联系,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分为两种情况。(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暂按1%执行。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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