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供热季,都有大量小区居民反应供热不足的问题。而热力公司通常以这样几个理由来回复用户:
1、室内温度如果达到18度,供热质量合格。2、室内温度达不到18度,如果室内管网未经热力公司改造,热力公司也不负责。3、国家对入户热水温度没有标准。
所有的商品都是以出厂提供给用户的质量参数来作为质量标准的。至于室内温度的高低,除了与供热产品有关,还和室外温度、房屋保温、暖气片数量等因素有关,以室内温度作为衡量供热质量的标准必然会带来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的情况。参照其它商品,应该以入户的温度、压力等技术参数为标准,这样才能确保暖气用户的消费权益,改变目前质量标准不清、仲裁没有依据的现状。请管理部门重视供暖这个特殊商品,组织制定可操作的质量标准。
回复部门:城市管理局 2023-02-06 17:21:01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供热相关建议收悉。
根据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GB/T 33833-2017)第五条供热质量中对供暖温度要求“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在供热期间,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符合设计规范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室温,不低于18℃。我市供热企业根据天气变化,在热源供热参数稳定供应情况下尽可能提高小区居民供热相关参数,确保热用户正常稳定供暖。
针对您提出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待国家、省修改相关供热标准和法规时予以通盘考虑,制定更加科学的、亲民的供热相关标准和法规,提高我市集中供热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2023年2月6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