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生态环境局 2023-01-28 10:23:08
网友:您好
一、目前国家没有关于废旧电池回收的相关强制性政策,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出台了指导性文件《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我国已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2006年1月1日起,禁止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目前市场上一次性锌锰电池为低汞电池。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目前国家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三、根据“技术政策”,废旧电池收集的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电池的制造商、进口商、使用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自行或委托回收;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商品的销售商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
四、电池的生产、销售商等属于城建环卫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主管;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政策和废电池的实际情况,对含有害物质的废电池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五、鉴于以上情况,投诉人可根据所存废旧电池的类型采取不同处理措施:如属于居民日常使用的可充电电池建议交给设有废电池回收的经销部门;如为工业废铅酸蓄电池,应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在环保部门办理相应转移手续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建议在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要求的情况不要集中收集废旧一次性锌锰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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