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北京市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先后缴纳50000元,与中公教育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后通过考试,按照协议内容中公教育应向本人退费42500元。本人于2022年10月17日提出退费,并提交所需材料,后续在询问退费时间时,中公负责人态度恶劣。协议中已明确: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退费手续材料,经核实材料真实、符合退费条件后30-45个工作日完成退费。截止目前已经超过退费日期,仍未收到退款42500元。
像我这样的情况我们这里还有一百多人人,钱交给了北京市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课也是在洛阳上的,难道洛阳市教育局局一点也不管中公教育?任由其胡作非为?目前朋友圈洛阳中公的老师依旧在卖课!!难道非得出现群体事件,市教育局会重视?教育行政部门是文化教育的主管部门,也是其他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承担着文化教育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职责。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八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显然,“中公教育”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虽然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活动不属于许可事项,无需取得许可、资质,但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适应范围,因为该法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仅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事项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而“中公教育”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活动的实质为“教育”活动,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范围。
回复部门:教育局 2023-02-03 16: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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