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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洛阳凯宝实业所建厂房可能不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投诉人:李亚杰,籍贯及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寇店镇干村7组。

    被投诉人:洛阳凯宝实业有限公司

    投诉理由:

    被投诉人所建钢制框架结构的建筑物高达15余米,长达30米,横向距我家不到1米,是该公司2018年提升改造后所建的标准厂房,导致遮挡我家阳光,严重影响本人的正常生活。我家住宅建于1988年,是本人祖孙三代唯一住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客观事实进行投诉。

    投诉事实:

    第一、该公司为了证明自身合法而出具的:《寇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显示该公司占地性质为“现状建设用地和独立工矿区”,北侧为我家房屋。该公司出具的《寇店镇人民政府》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的两份证明时间均为“2018年12月29日”,显示该公司用地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图仍为现状建设用地和一般耕地,土地规划调整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农转费用已由镇代收,其他手续正在办理中”。

    第二、本人2022年11月9日到洛阳市自然资源局投诉,当天土地规划科室的工作人员回复本人:该公司为建设用地想用来建造工厂,必须要有政府批复的红头文件,仅有以上证明土地不能用来建工厂,建议本人到区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本人到区里反映,负责人朱某却说“寇店镇无镇域规划管不了,去找镇上。”到镇上说:“镇里没权限管也没执法权”。在本人拍摄的寇店镇规划图和洛阳官网公开的规划图中,该公司所处位置并非工业区,故而该公司可能存在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所建建筑物不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截止目前该公司及当地政府未出示任何红头批准文件或证明,空口无凭,该公司建造的厂房却严重侵害本人采光权,本人自2022年3月29日以来投诉该企业遮挡阳光问题至今没有解决,请政府不要一直用言语回复本人,请拿出真凭实据,现本人借助此投诉平台恳请政府调查处理违法企业并明确正面答复本人,让公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人声明:投诉内容属实且有各种证据资料,仅为维护个人权利,不会借此索要任何赔偿,请勿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该企业因本人正当投诉而起诉本人侵犯“名誉权”一案已判决被驳回,案号为(2022)豫0391民初2111号。

    zhang19560912 2022-12-03 评论1 浏览1101 编号 20221203104522543 [伊滨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伊滨区 2022-12-03 17:11:5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洛阳凯宝实业有限公司无投诉人所提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 2016 年洛阳凯宝实业有限公司办理的《洛阳凯宝实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套钢制办公家具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调查,北侧投诉人目前居住的住宅为闲置民宅,附图二中已明确标注,经询问该报告编制单位,表示现状评估期间该住宅无人居住。投诉人所提“第8页“项目位置及周围环境情况”基础信息明显不实:“东侧、北侧均为农田”应理解为项目北侧无环境敏感目标,报告中第8页表8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第七章及附图二都能相互佐证,同时表8已将项目南侧的干村村委会列为环境敏感目标,该闲置民宅不属于环境敏感目标,未列入表8,“北侧为闲置农宅”应理解为北侧投诉人目前居住的住宅为闲置民宅。2016年办理该《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时,伊滨区清理整改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了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一致认定该报告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规定。故不存在投诉人所提的基础信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情况。
2、该公司属钢制家具制造行业,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属登记管理(附件1)(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该公司已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登记(附件 2)。
网友指出:“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38 条规定,未依法安装工业噪声自行监测设备”经我大队核查,该企业的行业类别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不属于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故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仅需开展自行监测即可。该公司按照原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稿)》(HJ819-2017)中相关规定(附件3),对其自身的噪声排放情况,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代其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检测,并出示有检测报告。
综上所述,该公司依法依规按照排污许可规定的频次每季度开展了自行监测,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
针对以上情况,如有疑问您可以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滨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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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6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被投诉人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之类的红头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在2018年进行重建、扩建,从而导致严重侵害投诉人采光权。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投诉人的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重建、改建建筑物,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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