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组:对供热企业供热问题质疑的揭露!
中央第六巡视组:关于如何正确解释供热标准
一、热是人民群众不可选择的特殊商品,但现把居室温度18℃当作供暖质量标准是误导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应当纠正。
真正的供热质量标准是供暖设计的热媒参数即供热的供回水温度,如:采用暖气片的方式供热的,暖气片的进口温度为80℃,回水温度为60℃;采用地热方式供热的供水温度为60℃,回水温度为40℃,这是采暖设计规范规定的法规,是不容质疑的唯一的质量标准。
在室外处在-10多度的状态下保证室内温度18℃是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的。
二、热作为一种商品,用多少热花多少钱是天经地义的。广大消费者提前足额支付了最高热价,却没有得到质价相符的供热服务,其主要原因是供热企业采用了如下变相涨价的手段,如:1、把室内居室温度18℃变成封顶温度。
室内温度是随室外温度变化而波动的,一旦室内温度超过18℃,热企就降低供热质量标准(降低供回水温度)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
2、看天烧火是为了节约能源。
能源是热用户节约的,省下的钱也应该归热用户,但却被热企揣进腰包。
3、测温是变相涨价、欺骗用户、遮盖热企降低质量标准的一种手段。
质量达标无需测温,室内温度保证能达到18℃。
测温是欺骗广大热用户的一种手段!
三、违反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2000年以后建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必须达到节约能源60%-65%,否则不予验收,节约的成本已含在商品房价格中,购房者冬天取暖仅用35%-40%的热能,却花了100%以上的热费,节约的钱却被热企侵吞了,这显失公平。
四、违反了《供热条例中规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此条规定只是一纸空文,既无优质更无优价,热企依然按照最高热价向用户收取热费却给了最低温度。
五.供热企业应在用户进户水管处安装测温仪表,进户测温表温度应达到暖气片的用户进水温度应达到80℃,回水应达到60℃;地热用户进水温度应达到60℃,回水温度应达到40℃;否则视为不达标,对不达标的应按比例退回用户费用,并按规定处罚热企。
希望看到的用户居民尽快转发扩散告知!维护消费者权益!中央巡视组电话12389
回复部门:高新热力公司 2022-11-28 11:43:56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供热工作的热心关注,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供热室温是否达标的检验标准和核减热费的政策规定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间,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符合设计规范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条例》规定,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按照《条例》规定,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减收热费。其中,室温低于18摄氏度(不含18摄氏度)、高于14摄氏度(含14摄氏度)的,按日减半(或者计量读数的一半)收取热费;室温低于14摄氏度(不含14摄氏度)的,按日免收(或者计量读数的全部)热费。减收或者免收的热费,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
按照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等规范,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自动调节装置,根据室外温度调节二次侧水温。因此,供回水温度是根据室外温度来合理确定供热调节曲线,而不是固定不变的。
我们会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积极与热源单位配合,全心全意为热用户提供服务。
二、关于供热计量和热价问题
您所在的繁华城小区供暖采用的是分户计量,计量方式以户用热量表计量每户的热量消耗,该方法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目前,我市对于分户计量小区的供热价格由市发改委定价,实行两部制热价,热用户可根据需要在设计规定范围内自行调节室内温度,用热量多,产生的热费多,用热量少,产生的热费相应也少。
感谢您对高新热力的理解和支持!如您有疑问可拨打我公司热线电话:64331318或关注“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后选择:业务办理-在线诉求-投诉维修,我们将随时为您服务!
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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