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小区为安置小区属于村集体所有,另车位做为本小区的配套设施,就不应该允许出售(或应进行全体村名投票决定),可按现在模式收取出租费用,收入用于发放村民福利。
2.按照拆迁补偿协议车位、商铺为村里共同财产,收益共同所有,公告中说卖车位的钱用于解决拆迁过渡费合适么?过渡费本就应是地块出让方的相关政府部门按约定进行支付,怎能拿出售车位的钱款来支付?
3.关于车位、储藏间、商铺是进行出售还是出租,应由全体村民投票决定,否则以后村民的生活保障从何而来,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每人5平方收益从哪里支付?
4.做为中迈瑞阳置业有限公司后面发这个公告就更不合理了,储藏间、商铺不允许村里对外出租,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每人5平方的收益,开发公司给村里交使用费用啦么?
我就想问问村领导们有这么大的权利么?拿着集体财产想怎么变卖就怎么变卖!还有人管没啦?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2-09-27 16:31:0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收悉。经核查,为今后盘活资产、造福居民,目前瞿家屯社区正在对安置房地下室、车库等摸清底数,征求意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洛北办事处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