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金仓小区,由于改造搁置,小区里面没有充电桩没有停车棚,最近社区里面为了面子工程,要求我们小区不让电动车充电,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收业主的充电器,我们也想要安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谁愿意自己拉个插排去充电,一点不考虑实际情况,请问你们社区人员,谁给你你权利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人家的充电器,你这是偷盗行为!至于改造搁置时间这么长,你们不帮小区联系有关部门催促下进度,来这指手画脚的当领导来了么? [查看详情+]
网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飞线充电”。因飞线充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避免引起火灾,造成居民财产安全等重大损失,辖区工作人员多次对该小区进行飞线充电安全教育,而该人员还明知故犯,因此为了居民的安全,社区才对充电器暂以代管,希望居民引以为戒,待居民签署个人承诺书后将充电器归还。金仓小区正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社区会督促改造人员尽快安装充电桩,以此来解决居民的充电问题。 洛龙区关林办
我就想问下,在没有充电桩之前这个小区的电动车应该在那里充电,请你们给个充电的区域!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2-08-18 10:53:50
网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飞线充电”。因为飞线充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害怕引起火灾,造成居民财产安全等重大损失;辖区工作人员多次对该小区进行飞线充电安全教育,而该人员还明知故犯,所以为了大家的安全,我们才对充电器暂以代管,希望引以为戒。金仓小区正在老旧小区改造中,我社区会督促改造人员尽快安装充电桩,以此来解决大家的充电问题。在没有建好充电设施之前,请居民到公共收费设施充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洛龙区关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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