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城管局回复相关人员,您好,非常感谢贵局经过“5天”充分酝酿后的回复,也非常感谢贵局引用的“部分”法律条文给出解释。然而,8月3号我们提出回复意见后,贵局至今仍未进行有效回复(贵局除了打电话,问我们想投诉什么事情,原因是什么,在哪里发生的事情)。这个电话也让我们莫名惊诧,我们在投诉中说这么清楚的事情,工作人员说他们只是奉命打个电话,发生什么事情,他不知道。如果你不知道,那你奉谁的命令呢?。好吧,既然你们打来电话了,虽然打电话的说他什么都不知道,作为老百姓,我们忍了。我就说因为前因后果比较复杂,能否提供工作邮箱或者传真,我们可以把具体经过发送给贵局。贵局工作人员竟然说,工作邮箱等信息对外保密,对内开放。这让我们更加莫名惊诧。作为老百姓第一听说,洛阳城市管理局的工作邮箱和传真信息是对老百姓保密的。所以,我们再次在这个发声平台再次进行咨询。有打扰处,还请谅解。
对于车辆违停的事实,我们从开始到现在都予以承认,也从来没有否认过。洛阳市政府、洛阳城管局给予当事人申诉的权利,百姓呼声作为来百姓的发生平台准予我们进行发声,说明政府是维护对于有异议的行政惩罚进行申诉和呼吁的权利。所以,在前因后果的前提下(详细见前文或下文),我们才对这一处罚进行申诉和呼吁。从开始到现在,作为当事人,我们一直在守法和合法的维护自身权利。
我仍然坚持我的观点,认为在突然变更停车位颜色的时候,应该设置一定的警告缓冲期,而不是突然涂黑后,立即罚款,这种“事情不通知,事后不警告”的做法对于生活在周围的百姓不公平、不公开。
因此,对贵局的回复不满意。原因有四:还烦请城管局工作人员逐条予以答复。
第一,我们认为,在事前不告知,事后不提醒的情况下,将长久的白色停车位突然涂成黑色后,立马就开始罚款。对于这种做法,我认为对居住在周边的市民不公平,应该给予缓冲期警告,而不是在涂改成黑色线的立马就直接罚款。自始至终,城管局都并没有回复我们的核心诉求。
洛阳市正在创建精神文明典范城市。文明典范,顾名思义,城市的各个方面需要更加文明,并且要成为典范,要让其他城市跟洛阳学习,要将洛阳经验向全国推广。但洛阳城管局把停车位突然涂黑却并未进行告知,第一天涂黑,第二天就直接罚款,这种“不教而诛”执法方式是否能成为全国城市的典范?洛阳市是否要将这一管理城市的经验推向全国?
当然,城管局仍然置洛阳创建文明典范城市的大局于不顾,就认为,无论任何理由和情况,只要停错车了,“一刀切”就要罚你。您放心,我们会交罚款的。因为我们是普通老百姓,市民归城管局管理,而贵局有执法权、惩罚权。
第二,引用法律条文不当。贵局“断章取义”引用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第五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对机动车违停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实际上,该条文的原文是“(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予以罚款200元”。说明,只有在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才予以罚款200元。贵局“断章取义”了。
当然,如果贵局仍然按照自己的理解,“断章取义”的执行一句法律条文的一半来执行。我们也只能接受罚款,因为我们是普通老百姓,市民归城管局管理,而贵局有执法权、惩罚权。
第三,第一天涂黑,第二天就罚款,这种“不教而诛”的执法方式处理方式与中央、国务院的工作精神背道而驰。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着力破解执法简单粗暴、乱收费乱罚款等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表示,当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存在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动态调整不及时等问题。“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容易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对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并规定,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
中央、国务院在倡导“行政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容易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在着力破除执法简单粗暴,而贵局不问前因,不分情况,就简单以违反了规定停车,而直接罚款。这种做法与中央的工作精神相违背。
第四,贵局的回复中将当事人的车牌号曝光出来的做法,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规定。不管是中央电视台、还是河南电视台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都会将车牌号予以特殊处理后才会公布照片或视频材料。请贵局予将车牌号处理后,再予以上传。
以上四条问题,烦请贵局逐条予以回复。下次,贵局会如何解释和回复,我们拭目以待。
回复部门:城市管理局 2022-08-18 16:02:20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将您反应的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您的多次投诉,我单位高度重视,再次安排工作人员对洛龙区钱江路与长夏门街交叉口的“黑色涂抹车位”进行核查,经进一步核实,该路段的“黑色涂抹车位”在涂抹覆盖之前并不属于正规停车泊位,而是私划小吃摊位,由于占道经营影响道路通行,被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近期因雨水冲刷导致该置位部分黑漆脱落,裸漏出白色摊位(图2)。我单位已通知有关部门对此位置进行再次涂抹。您的车辆于2022年5月23日9点零3分,在洛龙区钱江路与长夏门街交叉口机动车道红绿灯下违规停放,当时私划摊位已用重色油漆涂抹(图1),车辆违停照片清晰,违法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您的车辆依法进行治理。
洛龙区钱江路属交通要道,车流量较大,早晚高峰期学校门口接送学生车辆较多,违停情况严重影响通行,群众投诉量极大。此路段设有全段禁停标识,以警示车辆禁止停车。针对此路段的通行情况,我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前期安排工作人员主要以宣传为主,积极对在现场的违停车主进行普法,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在正规停车泊位内。后期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对违停车辆从严治理,确保钱江路交通安全畅通。
对于违停处罚金额,目前,违停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停处罚额度给出了一定的区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审议通过《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对机动车违停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全省违停处罚额度均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执行,处罚金额不能随意更改,更加体现对机动车违停行为处罚的公平性。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修订,适时调整处罚额度。
作为一名依法取得驾驶证照的驾驶员,经过系统学习,理应熟知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有义务在停放车辆时对道路情况进行观测并加以分析,以确保安全、规范、文明停车。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全力做好静态违停治理工作,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也希望广大市民朋友文明停车、规范停车,参与营造安全、良好的出行环境。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