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购房者,2019年8月签订建业定鼎府3期购房合同,规定“开发商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交房,物业费自2022年1月期收取”,符合洛发改〔2018〕3号文件要求。实际情况是交房延迟,开发商既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业主的物业费仍然按照合同执行,从2022年1月份缴费。这种做法是否违背洛发改〔2018〕3号文件第4页第八条规定?
虽然交房只延迟了一个月(从2021年12月延迟至2022年1月),按照1.98元/平方的物业费标准,我的小户型只多交了2022年1月,一个月192元,看似微不足道,但是本小区有1000户业主,所有人多缴的物业费有20多万!
若计较小区地下车位至2022年7月才交付,前几个月的装修材料无法让运输车拉到地下停车场乘电梯上楼,只能给工人另付运费,让他们从地面走几百米一点点搬运至电梯口,请问这个不方便和额外费用又是谁造成的?对得起洛阳市顶格的1.98元/平方物业费吗?
我的要求:请建业物业退还我们2022年1月的物业费。跟物业沟通无结果,才来投诉,希望政府部门重视此类民生小事,明确回复。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2-08-09 10:40:3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区物业办进行办理。经了解,该小区2021年12月31日交付,根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洛发改〔2018〕3号)要求,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