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镇政府相关人员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家分给我与我三哥的一丈宅基只有通行权而无使用权依据何在。珑家《分宅基房产契约》中眀明写有西院宅基除去北头一丈分与我与我三哥作出路使用,佘宅分与郭合修为业。法院判决也认可我家《分宅基房产契约》的法律效律。请问车乐镇政府相关人员为什么不认,难道说他们比法官还要懂法,难道说他们可以代替法官?。如照他们所说法院判决并没有说分与郭合修宅基归他使用,是不是说郭合修也没有宅基使用权,即然法院没有说郭合修有宅基使用权,那么他为什么可以建房?。另7月6日他们回复说我能不能建围墙让我问一问法院,且说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24号),我区制定了《洛阳市孟津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孟宅改办[2022]1号)精神办事。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说规定的是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行为,并非说建围墙|。且《豫政【2027】24号》文件指的是科砑等机构建实验室,他们将此文件套用到民宅建围墙上真是要求苛刻。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2-08-02 10:03:47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调查: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3民终707号民事判决书,郭乐修对孟宅基平字第NO.0081047号宅基证涉及的“宅基北头一丈长,三丈宽”范围拥有的是作为出路的通行权利。另外,1998年12月31日郭合修、郭乐修等兄弟4人在父母主持及见证人见证下签订的《分宅基房产契约》也明确“宅基北头一丈长,三丈宽”留作郭庆修、郭乐修做出路通行。因此,在未取得法院认可及周边邻居认同的情况下郭乐修不应在此修建围墙。如果在此建房则按规定还需经村(社区)、镇两级审批。 平乐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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