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于2017年7月底破产,随后开始重组工作,相关事务由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代理。
自2009年至2017年破产前,我任职于公司营销部,从事市场业务工作,期间个人垫付差旅费用13860.2元未及时兑付,于2020年10月5日提交相关凭证,申请职工债权。
在我们职工的多次催促下,于2022年7月29日下午公示了万山湖公司职工债权(垫付差旅费)公示表,公示表上标注挂账金额13860.20元,审查确认结果职工债权垫付差旅费5909.60元,不属于破产债权7950.60元, 备注涉及奖金7950.60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确认;并标注确认不属于破产债权的部分不予清偿。
当天下午,我到位于国宝大厦26楼的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找到负责职工债权的王律师沟通相关情况,并提供了河南凯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5月31日出具的企业询证函,企业询证函上确认的金额为公司欠我个人13860.20元,希望王律师能依照企业询证函确认金额修改我的债权。
我把王律师认为的奖金异议部分相关凭证找到,给她解释,同时联系我们公司财务部的同事,确认了我个人垫付差旅费的金额为13860.20元。但王律师不认可,并说“这是我算的,我认为你的奖金部分应该减去”,当时还威胁我说“你再这样,我就不给你弄了……”。
河南凯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询证函做为最重要的职工债权确认凭证,王律师却以个人主观意识为依据,无视企业询证函,我认为她的行为是不尊重法律,违规操作。
有相同不予确认债权的职工并不止我一人,希望司法部门能够调查此事,还我们公正,如数清偿我们垫付的差旅费用。
回复部门:司法局 2022-08-02 17:05:33
网友: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您反映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对其职工债权确认的问题。对此,我局十分重视,及时针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现答复如下:
经查,万山湖公司破产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由新安县法院裁定受理,新安县法院指定万山湖清算组为该案的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由新安县文旅局负责人担任,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清算组成员负责破产程序中的法律事务。律师在破产程序中对职工债权进行审查确认是履行管理人职责,代表管理人进行工作,并非受您委托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也并非是代表律师事务所进行工作。因此,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信访投诉的受理范围。如果您对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应向管理人负责人反映或依法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洛阳市司法局
2022年8月2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