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本人与河南中成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 购买蓝光二期期房一套,根据通过宣传彩页来看,小区路面是石材的,然而交付后却是沥青路。蓝光单方面2022年宣称,宣传仅供参考,以实际交付为准。
请问
(1),开发商,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宣传彩页,ppt和其他宣传材料,购房者对商品房的质量等信息等,产生误解,是否为虚假宣传?请正面明确答复。
(2)基于问题1,蓝光是否虚假宣传?请正面明确答复。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基于3,除法律诉讼外,开发商违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否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请明确答复。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15 16:54:45
网友您好,接您所诉事项,我局立即指派具有管辖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辖区所执法人员就您反映的情况正在积极核实当中,请您耐心等待该事项的处理结果,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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