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贵局领导,前几日自驾车辆从天津抵洛,26日临时下车办事将车辆停在体育场路与九都路交叉口西北停车场出口前的水泥地面内侧,于同一侧人行道上车辆垂直且同一方向停车,未占用人行道和阻碍车辆人员通行。随后移动车辆时发现前挡有一违停通知单,第一时间进行了多角度拍照取证,并按照告知单地点去七一路五号违停申诉中心进行申诉(当日未上班),拨打61111160反映执法有误被告知仅接受当面申诉,我于27日七点15离洛返津,无法当面申诉。
诉求:
1、执法引用条款不适用,车辆未占据人行道、未阻碍车辆和人员通行,因附件有限,胡不能传过多照片;
2、执法僵硬,申诉渠道极少,如若离洛则无法申诉,也就被动的接受不合理处罚;
3、是否存在对外地车辆选择性执法行为?既时将车辆驶离该区域后,仍有多辆车辆停放在同一位置未见执法,在七一路五号申诉中心门口道路南北两侧不仅有车辆同时压线占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到在申诉中心门口的,也有整个车辆完全将人行道占据的情况,均未观察到有行政执法行为,以上拍摄了大量多角度照片作为后续进一步举证投诉使用。
请贵局领导以事实为依据,并借鉴交警单位首次违停警告的做法重新判定。
回复部门:城市管理局 2022-06-30 11:24:46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经您提供的车辆信息查看上传至违停中心的照片,查看到您的车辆违规停放在体育场路与九都路交叉口向北约30米西侧人行道延长线,出入口位置,且该车辆所停车路面明显有施划黄色网状线,用以警示禁止以任何原因停车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您的车辆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经工作人员实地调研核实,您的车辆违规停放的道路两侧均有市弘义公司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周边也有6个公共停车场,可供车辆停放。一线信息采集人员巡逻式执法,路面车辆流动性大,动态性强,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违停车辆车主在场的以劝离为主,车主不在场且违停事实存在予以张贴告知单,不存在选择性执法。
关于陈述申辩问题,如对处罚结果有异议,车主本人不在洛阳,可由家人、朋友到洛阳市城市违停治理申诉中心(西工区七一路5号)代为提交材料进行申辩。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6个月内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对于机动车随意乱停、乱放的违法行为不仅治堵,更是治乱!我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道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法。希望您今后一定要规范停放机动车,做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畅通有序的静态交通环境。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