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条件:我们公司是当月工资次月发放。
1. 我把个人所得税政策原文发给了5月新入职的同事,并做了解释如下: 工资实际发放期才是个人所得税上的税款所属期,所以像我们公司的这种情况就产生了6月报税的时候报的是同事所理解的4月工资、7月报的5月工资、8月报的6月工资……以此类推。请问这种解读是否正确呢?
2. 6月份报个人所得税时,把5月份入职的同事做人员信息采集时任职受雇日期录成5月份,工资申报为0。但是这样算下去的话,截止到12月实际申报了7个月的工资,但是减了8个月的减除费用。这样就少代扣个人所得税,是否违规呢? 如果把任职受雇日期改为6月,这样就是申报几个月的所得,就减几个月的减除费用,没有少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录的入职时间和实际入职时间又不一样了。
所以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的人员信息采集时,任职受雇日期是实际入职时间,还是填实际入职时间的月份+1呢?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2-06-13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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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因此,6月实际发放的工资应当在7月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纳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因此,应该按照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进行减除费用及各项扣除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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