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2-05-27 17:28:0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当事人于5月26日到孟津区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双方育有一子三个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按照《民法典》要求,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解,当事人不理解。后女方提出离婚,孟津区婚姻登记处审验证件后,发现当事人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系未婚,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将婚姻状况更正后我局婚姻登记处将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因为诉求人没有留联系电话,工作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洛阳市孟津区民政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