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为什么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洛阳蓝光钰泷府项目依然能够交付使用。业主多次在百姓呼声反映开发商违规交付,相关部门还回复是为了解决购房群众的迫切需求,相关部门就是这么维护老百姓权益的吗?还是说民不举(起诉)而官不究。肯请政府督促开发商明确交付时间,已经欺骗大家太多次了,业主要的是手续齐全的房屋,不是违规交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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