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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壹号三期瑞境苑35-1-2802私自将住宅改用商业经营,扰乱小区居住环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请相关部门及时查处。
业主 住宅 规约 用房 经营性 改变 遵守 法规 居住 应当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2-04-18 10:22:56
网友您好: 我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与包社区部门及通达社区工作人员联系,社区协同物业已到现场责令其整改,如整改不到位将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洛龙区关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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