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的交通工具和世间的万事万物一样,在运行使用中必然遵循矛盾原则:一方面有高效服务于它的主人的强大功能,即矛盾主要方面(省力、快捷运输等),也有不利于它的主人的次要方面(消费成本、保养责任、安全隐患等)。这就是看待任何问题都不能拒绝的唯物辩证观点:世间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存在。
2.禁绝和消灭具有同等意义,而不是规范与管理的同义词语。古语中有“”因咽费食“”和“”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纯“”等经典警句讽喻胆小如鼠和懒于作为的人,刚刚发生不久的3.21飞行事故所造成了惨重损失和悲痛,难道可以从此禁绝航班和航空公司吗?
3.已经宣布生效的三、四轮车禁限行管理规定对两轮、三轮、四轮车搞车种和骑乘人员的不同对待是明显的群内歧视和不公平,是对确保交通安全的自相矛盾的悖论
4.建议::保留有限的路段和易发拥堵市区的限行。取消区别车种和人员的禁限行,取消任何时段任何车种的全面禁行。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2-04-11 17:06:17
网友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分为两种:一种是机动车,另一种是非机动车。目前在我市出现的低速电动四轮车,从时速、质量、尺寸等方面均超出了非机动车标准,但是又属于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不能登记上牌,但是由于部分市民已经购买和使用了此类车辆,并且在行驶中出现不遵守交通法规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和投诉,强烈要求治理。
为规范城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积极预防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在城市区实施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限行措施。感谢您的关注。
网友7110 2022-04-12 13:33:11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作出部署,明确要“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为根本目标,科学编制城市交通规划。” 图片 作为民生需求的产物,低速电动车的重要性在此尤为关键。车型小、价格亲民、绿色环保的低速电动车正是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不足、缓解交通压力的车型。 与其他电动汽车相比,低速电动车购买成本低,经济适用,适合乡村百姓短途出行,也是中国老百姓交通出行升级的重要出行工具。因此,国务院明确以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目标,实际上为低速电动车发展做了明示。 推行人性化管理模式,行业迎来重大利好 近期,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正式开通,为民众反映问题提供了直接的通道。这为民众监督政府不作为、乱作为提供了全新平台。 图片 现阶段,低速电动车管理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一是地方政府积极管理,主动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消极怠惰,对其采用“一刀切”的粗暴管理模式,乱收费、乱查车,给老百姓出行带来了很大困扰。对于电动车这种不作为、乱作为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督查。如果查证属实,会予以曝光、严肃处理。 全国多个省、市开放低速电动车路权 伴随着六部委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在对低速电动车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也赋予了低速电动车合法性,2019年以来,湖北、山东、河南、江苏等省份先后出台落地政策,进一步印证了低速车合法进程加快的趋势。 图片 总理说,没有百姓便利的生活条件,大城市就会萎缩,流通业发展也就失去了根基。“之前有个别城市,夏天不让农民拉西瓜的小板车进城,说是影响城市清洁,让老百姓吃不上西瓜,农民也赚不到应有的收入。政府难道就没有解决清洁问题的办法吗?”他反问道。 图片 总理进而强调,政府必须要提高规划、管理能力,决不能光图省事:“一禁了之”。“说难听点,这不就是懒政嘛!”总理说。
牛老爷 2022-04-12 10:27:29
请教@te:网友: 1.学法是应该的,但立法的目的绝不仅是为了使某个法规的条款达到极度严苛,执法的目的也不应该追求达到极度无情。法学是一门涉及人类生存状态系统性很强的学问:包括法律的本质、立法宗旨(马克思主义指出法律是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立法程序(民法是否体现民意)等等。因此所谓"法制"的本质不过还是人治。这些道理和逻辑,你赞成还是反对?这些逻辑和道理自然不应把法律虚无,但法律也不过是由人来制定的,难道就不能由人来修订或调整,让老百姓的生活过得少些烦恼和舒心一些吗?你和执法部门都在强调“”国标“”或者“”目录“”有多少老百姓能够在购置交通工具前方便地了解和知悉。立法或执法部门预先有所公告吗? 2.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厂内标准,自然有不用层级的合格证。一般吃瓜群众能够做到只买有合格证的物品就算是明智了,你要求民众只能购买骑行“”有国际机动车合格的三四轮车。现实?执法部门提前这方面的公告吗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