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福路纱厂路路边停车位不够用,去大张买东西在路边停车位后面临时停一下被贴违停。难道以后只能走路去买东西了。能不能人性化执法一点。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2-03-21 12:53:4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已收悉。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第五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但是,依据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您的车没有在停车泊位停放,违停事实清晰。如有异议,可到七一路5号陈述申辩。联系电话:6111116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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