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洛阳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城市区实施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四轮车禁限行规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本人作为一名持有C1驾照多年、无违法违章记录、一直安全驾驶的低速四轮车车主,仔细研究了该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认为其中有诸多不合理之处,特指出来,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市公安局充分调研,认真研究,采纳社会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公告内容,审慎出台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四轮车禁限行规定,真正达到规范城市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管理目的。
一、通告(征求意见稿)内容不合理之处
(1)禁限行区域划定有违公平原则。通告(征求意见稿)中划定了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仍然允许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通行,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违反了公平原则,是对禁限行区域内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通行权利的无视。试问,位于禁限行区域泉舜宝龙商圈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车主们,眼巴巴看着有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在太康路上,在关林路上,在宜人路上,甚至龙门大道上疯跑,他们该如何想?如此,如何达到整治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的目的?再比如,位于政和路和开元大道之间的某小区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的车主们,他们小区的唯一大门在政和路上,他们也想去不限行的太康路上、关林路上、宜人路上,甚至龙门大道上规规矩矩地行驶,去办事,去上班,他们怎么出门?!他们如何“越过”限行的政和路?难道要飞过去不成?
政府管理部门出台任何涉及民生的政策或规定,必须遵循公平的原则,不能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而漠视少部分人的权利。
(2)禁限行时间设定有不合情理之处。政府整治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目的是规范城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积极预防交通事故,但是,在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24小时禁止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通行,而在非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对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通行未提出任何禁行时间的要求,如此,如何达到整治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的目的?难道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容易影响交通秩序和导致交通事故,而非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就不会呢?容易影响交通秩序和导致交通事故的时间段与车流量有关,实际上与早中晚车流高峰有关,按照车流高峰设置禁限行时间段不是更合理吗,为何要24小时禁限行,难道半夜三更也影响交通秩序吗?
二、意见和建议
(1)按照去年11月“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低速四轮车管理的通知(讨论稿)”,给予电动三轮车、低速四轮车上路行驶过渡期,即2024年9月30日后全部退出,禁止上路行驶。
(2)在过渡期内,任何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驾驶人均应持有符合准驾车型的驾照方可上路行驶;未持有准驾车型驾照上路行驶者,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在取得准驾车型驾照前,禁止再次上路行驶。
(3)在过渡期内,比照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管理办法,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专用牌照上牌登记工作,进一步提升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4)在城市快速路、高架、立交、隧道等设置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禁限行区,但城市快速路的慢行道和非机动车道除外。在2024年9月30日前,允许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在慢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路行驶。
(5)加强慢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机动车停车占道违法行为整治和停车位设置管理,取缔非机动车道上阻碍通行、影响交通畅通的机动车停车位,还非机动车道“于民”,给予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权利。
(6)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对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违法违章处理力度,对无照驾驶、乱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列入黑名单,退出时间从2024年9月30日逆向推算,第一次违法,退出时间提前6个月至2024年3月30日;第二次违法,退出时间提前12个月至2023年9月30日;第三次违法,自违法之日起,永远禁止驾驶人驾驶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再行上路行驶。同时按照驾驶人及驾照管理办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7)建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社区警务力量,在社区组织协调和配合下,对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驾驶人尤其是老年人和文化水平低、安全意识差的人,不定期开展安全驾驶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8)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退出生产、销售的长效机制,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和退出市场的时间表;在过渡期内,给予用户存量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逐步淘汰的选择权,在2024年9月30日前全部退出生产、销售、上路行驶,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2-03-03 10: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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