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保利林语溪商品房,合用约定2021年7月31交付,验收当天发现大面积漏水存在质量问题,房产部门说15天可以修好,但直到201年12月24日仍然存在局部问题,说不影响装修,无奈后约定2022年1月1日收房。但物业中心要求以8月1日起缴纳全年物业费,不给办理手续不给钥匙。按照洛阳市发改委2018年出台的《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通知》中的第八条规定,因故产生的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请问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力因物业费不办理交付手续和不给钥匙,烦请相关部门关注重视,真正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2-01-25 14:55:0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办理。经了解,业主需携带购房合同等收房资料到物业客服中心办理收房手续,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即可领取钥匙。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业主需履行义务自觉缴纳物业费,质保期内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建议网友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