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薄10年前缴纳房款,彤辉置业公司开有收据,2018年5月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因彤辉公司原因未能将合同备案,但至今彤辉公司为逃避违约责任,巨不将合同给买受人,请有关部门对彤辉公司失信,虚假等行为进行查处。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2-01-07 11:05:31
尊敬的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中心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此事,由于您反映的购房问题已通过法院判决,请您依照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1)豫0311民初4540号生效判决执行。
温馨提示: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开发企业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明确告知承购人,并有义务协助承购人或贷款银行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印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并在售楼部现场进行公示。购房者应直接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要求开发企业及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防止“一房多售”。购房人可通过住房中心政务网站,或扫购房合同上的二维码,查看备案情况。
如有疑问可继续与我中心联系:63362618、63206063。
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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