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教育局2017年11月30日下发的一份处分文件,最后一句复议期一个月。但是宣读的时候是2018年的2月份,宣读的时候就已经是过期文件,宣读完散会以后,我都第一时间及时和上级相关领导多次反映,但至今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是变本加厉的错上加错的让过期文件继续生效,请问过期文件能继续变本加厉的错上加错的继续生效吗?
教育局对本文回复纯属谎言,监察室张副主任当初通知我是说让俺弟媳妇私自把处分文件抽出来怎么怎么样的,我说你去抽代表的是组织,你让俺弟媳妇私自抽出来算咋说(当时俺弟媳妇是人事局监察室主任)?你让她配合你错上加错,最终再给我罪加一等? 教育局自己做错事自己不处理,逼俺弟媳妇没有私自抽出来,他都说我不配着我非让俺弟媳妇做违法的事,合他的工作怎么怎么样的(所以说他知道过期宣读之后多次通知我让俺弟媳妇私自抽那份文件我不去,反而撒谎说成是通知我去取文件我不去怎么怎么样的这样的谎言),我咋配合你?配合你糊弄?你们自己做错事,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解决即可,我也没打算追究任何人的责任,有必要再继续错上加错变本加厉的一错再错的错下去?教育局一而再的用谎言回复,非把责任推到纪检委、公安局那边的话,是不是非让我举例说明张副主任当时是一手遮天的以借调为理由借口两边暗箱操作?我也不说他与公安局有勾结,最起码他当时打着纪检委的旗号胡作非为的糊弄是千真万确的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1-11-30 14:55:26
网友您好:根据诉求,县教体局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落实,具体情况如下:经调查,2016年6月17日,诉求人周某某在伊川县城关镇枫丹白露门口二楼参与赌博时被伊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治安大队对周某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三千元处理。2017年10月,伊川县教体局接到县纪委、公安局移交周改卿受到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依据《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周某某同志记过处分的决定。文件下发后,学校多次通知周某某到局监察室领取文件,但其本人拒收。由于处分文件的时效性原因,诉求人所在学校于2017年12月10日领取该文件,第二天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宣读,当时宣读时间并未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故县教体局与该学校处置的时效性无差错,诉求事项不属实。如有疑问,欢迎到县教体局监察室面谈。伊川县教育体育局2021年12月6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