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贷款在10月25日放款,10月26日就去找你们至今没人处理,没有放款可以撤销,我和媳妇二人公积金原本可以贷款40万元,因为预警只贷了18万元,9月30日签订合同,10月25日放款,扣除节假日仅仅用时13个工作日,因为一天之差,我要承担起每月多出的近800元的商业贷款利息,30年要多付出10几万元的利息。我只想申请变更合同中的额度!仅仅差了一天!!!!你们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哪里了。为人民服务只是一句空话吗?我原本可以贷款40万元你们调整政策我贷款18万,我放款你们又调整我又可以贷款40万。但是我没资格了。公平吗??合理吗???
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11-24 08:47:43
尊敬的网友:您好!
《住房公积金助力青年友好型城市建设工作措施》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此日期之前申请并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志着《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已生效,不可撤销,故不能享受到该政策,敬请理解。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