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阳低速三轮,四轮,不能上路还让生产,怎么出台文件管理
回复部门:工信局 2021-11-18 11:11:40
根据2017年发布的GB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为电动摩托车。据此,电动三轮车应归属电动摩托车范畴,各企业在取得工信部公告许可后可生产、销售、上路行驶,使用人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持相应驾驶证照、车辆悬挂相应牌照上路行驶。
目前,四轮低速电动车产品尚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畴,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产品技术标准和管理政策。《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已于2019年9月获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经研究,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一并纳入纯电动乘用车考虑,对原有《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进行修订。2021年6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1年8月完成公开意见征求,增加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技术要求,正持续有序推进标准工作。下一步待国家、省关于四轮低速电动车的标准、政策出台后,我局将联合其他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要求做好四轮低速电动车的规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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