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二十七号出了事故,老城交警大队处理的。今天办理了责任认定书和放车证。办理手续的时候,办公室内勤工作人员让我打门后的救援联系方式(复印件上面注有三个救援队和两个停车场),打了其中一个对方说加我微信发红包一百元方可告知地址且放行。问其有没有收费标准对方表示没有,只有发票。费用没有标准,对方直接要价一百元,是否属于胡乱要价行为。打了市长热线,对方给了交警纪委的电话,打了以后说是给我反应一下。然后就接到老城交警大队的电话,说是现在救援工作人员都是对外承包的,我们有业务往来我可以帮你问问是否可以对半降低收费标准,需要的话我给你联系救援队,说是救援队收费标准参考高速公路救援、没有具体收费标准,觉得不合理可以打物价局电话投诉。我说我再打电话问问。请问既然原本拖车业务归交警队范围,现在对外承包了,是不是应该按照交警队的拖车收费标准执行,还是就没有拖车收费标准?还是对方胡乱要价坐地起价?交警队工作人员居然让我打物价局相关电话进行投诉,既没有收费标准何来一百红包。有标准的话,该是多少是多少。网上查阅相关资料三轮机动车拖车费用100元,两轮摩托车拖车费30元。请有关部门给予合理的收费标准。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1-11-10 09:45:31
网友您好!辖区事故中队己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解释,当事人已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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