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妇幼保健院接种hpv疫苗违法问题反应及申诉
尊敬的洛阳市卫健委,
您好!
关于洛阳市妇幼保健院接种hpv疫苗违法问题反应及申诉.贵单位事情繁多,我们理解,所以将情况再次反应给贵单位,期盼解决。
一、关于洛阳妇幼医院疫苗接种违法情况陈述
2021年,6月5日,洛阳妇幼保健院公众号推文,“疫苗预约成功,二三针不再预约”基于此承诺,我预约了7月3日接种第一针,等9月3日去医院,医院口头告知,需要再次预约,洛阳妇幼医院已然构成合同违约。考虑到河南疫情的影响,我们接着等,之后洛阳妇幼医院的操作更是奇怪,预约时间不公布,不确定,使我们预约第一针的人浪费了大量时间去抢号,结果也是没有抢到。但是却有没有预约的人在医院无阻碍打疫苗。疫苗分配状况是什么样?关系户可以跨越我们遵纪守法的人直接向前吗?
二、我们向卫健委反应此事,说法是10月中旬接种完毕。(https://people.lyd.com.cn/wenti/20210926164325977/)现在10月中旬已经过去,还有大批人没有预约到接种疫苗。很多人超期一个多月两个多月,妇幼保健院的违法行为,预约过程使我们身心俱疲,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本周六也没有放预约通道,咨询电话含混不清,说“我也不清楚什么时间放苗,也许放过了,也许没有放,需要自己预约。”10月中旬没有解决此事。
三、诉求如下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七款请求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按时间将未接种的二针疫苗电话或短信告知接种具体时间。请一周内给出具体方案。请卫健委予以监督。
二、申请公开洛阳卫生部门关于hpv疫苗洛阳采购分配使用的具体情况。
三、申请公开洛阳市妇幼保健院hpv疫苗购进记录、接种情况、库存情况、预约情况、接种计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大概卫健委接电话的是临时工作人员,回复说二类疫苗不属于卫建委管,所以附相关法律规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1-10-18 10:52:58
我委工作人员已与诉求人电话沟通,解答了相关问题,告知了解决问题的方法,诉求人表示满意。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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