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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关于住宅维修基金使用问题的咨询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按照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是从竣工备案合格开始。一般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会晚于竣工验收时间,如果房屋公共区域的质量问题出现在竣工验收时间之后,但又早于竣工备案时间,是否能够申请维修基金,如不能申请,维修费用该由谁承担?

    A梦 2021-10-13 评论0 浏览1322 编号 20211013110219775 [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1-10-14 16:16:19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工作的关注和建议。我中心工作人员已与诉求人联系,经了解,情况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则留备案机关存档。

我中心以通过备案机关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我中心已与诉求人联系并解释相关政策,诉求人表示理解。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洛阳市住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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