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市通过了新的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其中第六条规定 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和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 条例里面没有写城管部门,是不是城管就不再管理广场了,职能要移交出去?
回复部门:城市管理局 2021-09-08 09:23:35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洛阳市城市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新通过的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园、游园、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游园、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管理主体,其他相关部门依法配合。牡丹广场目前由于轨道公司尚在施工,由轨道公司负责建设管理,后期将按照上级要求明确管理单位后进行移交。
2021年9月8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