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1-05-25 17:27:56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该小区业主擅自改变住宅用用途,将住宅用于开办健身房时未遵循《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也未遵循《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之规定”,已违反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针对业主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的行为,小区物业公司曾进行了多次劝阻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但未取得任何进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议您可通过诉讼渠道要求被投诉人将住宅恢复原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全力配合业主履行诉讼程序。
接到投诉后,偃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同被投诉人、物业进行见面沟通,下午约谈了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称具体情况是:2021年5月10日左右,与户主(周某)共同在该居住地筹备了健身设施,主要用于家人健身,也有3个好朋友在此锻炼,不对外营业。约谈时执法人员告知被投诉人,这个场所不适合作为强度大的健身场所,建议另选地址。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