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1-05-08 09:36:46
尊敬的网友:
您好!网友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关于网友反映问题,辖区中队核实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车辆没有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属于违停,我中队人员正常对违停车辆信息采集。如有异议,可到洛阳市城市管理局陈述申辩。联系电话:61111166
西工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