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随母入户伊滨区,现在不能享受分配权,拆迁安置!随父入户就可以!严重的男女不平等!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孩子应当享有分配权,更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角度更阐明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分配方案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况且我孩子出生在拆迁安置通知之前,还交了一万块钱的入户费到诸葛乡财政所!这钱姓公不姓私!请问这一万块钱入户费做何解释?!入户晚是因为两委换届,无人办理造成的!我孩子14年11月份出生,11月底报户口,派出所不受理,非得让村书记开证明,陪同办理!才能入户!群龙无首,无人陪同!一而再再而三的耽误孩子的入户时间!致使我们15年年初才入户!到底是我们不入户,还是你们不配合办理?!为啥现在要卡我孩子的入户时间?我孩子入户伊滨区,村里,乡里承认孩子的身份,同意安置!伊滨区管委会拆迁办的领导,为啥不签字!你不知道我们入户晚是因为两委换届?你不知道我孩子除了伊滨区户口,再也没有获得其他集体组织的基本生活保障!不,你知道!拆迁办的两位处长说就是专门卡我们的!当今社会,明月当空,以人为本,大街小巷都在学党史,感党恩,跟党走!我不相信会置人民不顾!在党的政策这么好的情况下!伊滨区管委会大搞男女不平等!欺负弱小可怜又无助的儿童!置国家的法律不顾!民生不顾!请问伊滨区区长同志,您知道吗?您天天村里,乡里调研工作!百姓的心声您听到了吗?我呼吁按照法律法规男女平等,给我孩子应有的安置!请伊滨区政府给我满意的答复!!!
回复部门:伊滨区 2021-05-07 0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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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滨区《关于印发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动迁居民住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伊滨管[2019]8号)第二条“安置对象”规定:
在本城市规划区内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下列人员可确定为安置对象: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本城市规划区35个社区(村)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本社区(村)在册的农村居民(原农业人口)。
2.原籍在本社区(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入学前是农村居民)、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服役前是农村居民)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一头沉”(在本城市规划区内有宅基地有房产的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人员。
4.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城镇居民(原非农业人口)。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三级严格审批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村),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方到男方的人员(本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一头沉”家庭中子女随母)入户的人员。3.原籍在35个社区(村),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回迁时户口性质不变)。
4.原籍在35个社区(村),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村),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收养婴儿。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1. 本城市规划区内户口截止之日前死亡人员或户口迁出人员。
2. 已搬迁入住安置小区的新增人员。
3. 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本社区(村)里财物分配的空挂户。
4. 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人员。
如果网友反映的问题符合以上政策,则可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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