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家发改委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就已经严令取消燃气开口费、暖气开口费。后在2019年6月27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河南省及洛阳市也均已取消此项收费。
请问:1、兴隆路以北的家属院收的每户收10000元,是啥费用,为啥还要交暖气开口费(建筑面积*90%*25元)有何依据,是否与国家发改委通知相违背,是否偃师市该执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
2、如偃师市确需缴纳该两项费用,收款方是否该给交款人开具正规发票?如不开具正规发票,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嫌疑,该项那个单位进行举报来进行监督?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1-01-27 09:07:13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2019年,偃师市出台实施《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偃政办〔2019〕17号),其中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不含热力、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城市配套费不含热力、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所以我市新建小区如需使用管道天然气和集中供热仍需缴纳燃气管网配套费和集中供热配套费。老旧小区改造根据自愿原则缴纳燃气管网配套费和集中供热配套费。具体为:
一、燃气管网配套费征收:由燃气公司向房产开发公司征收,主要包含管网工程设计、材料及安装费用。
二、集中供热配套费征收:由供热企业向房产开发公司征收。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标准为25元/平方米。另据调查了解,目前洛阳市集中供热配套费收取标准为60元/平方米。
三、以上两项费用均由房产开发公司交纳,如有违规向购房人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和燃气暖气开口费(初装费)的,可直接向市场监管局举报,举报电话1231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尊敬的用户: